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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某、裘某与蒿某某、张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裘某,蒿某某,张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71-1号原告:沈某。原告:裘某。被告:蒿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裘某诉被告蒿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裘某于2010年1月7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蒿某某、张某民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蒿某某、张某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2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2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