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范志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志伟,无业。2009年6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青彬,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志伟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被告人范志伟及其辩护人张青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4月25日,被告人范志伟在本市乐居厂南路陕西省摩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车租赁合同租赁黑色北京现代悦动轿车1辆(车牌号陕A×××××,评估价值96700元)。同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范志伟将该汽车出售给王怀东,获赃款40000元。2、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范志伟在本市土门陕西省祥泰科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到别克商务汽车1辆(车牌号陕A×××××,评估价值167316元)。同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范志伟将该车以133000元出售给程涛。3、2009年5月29日,被告人范志伟在本市南二环西段含光门西安志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东风起亚赛拉图轿车1辆(车牌号陕A×××××,评估价值80700元)。次日下午将该车以46000元价格出售给孔志刚。被告人范志伟将赃款购买比亚迪F6轿车1辆,破案后追回现金40600元、比亚迪轿车1辆,其余赃款挥霍。被骗车辆追回均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志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对被告人范志伟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范志伟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可予采纳,对被告人范志伟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志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7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扣押黑色比亚迪F6(车牌号陕AQH8**)轿车1辆,随案移交赃款人民币40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德清审 判 员  鲁向阳代理审判员  卢 璐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