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彭维与黄善根、董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彭维,黄善根,董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4号原告:黄彭维,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黄善根,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董惠芳,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彭维诉被告黄善根、董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彭维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彭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彭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黄彭维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