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冈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建标与张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标,张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杨建标。委托代理人:王达连,江苏王达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标与被告张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标与被告张赢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杨建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建标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