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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市商业银行南浔支行与湖州市南浔庆华装饰板材有限公司、湖州梅花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商业银行南浔支行,湖州市南浔庆华装饰板材有限公司,湖州梅花服饰有限公司,徐百庆,林水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湖州市商业银行南浔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适园路728号。代表人:朱荣华,该支行行长。被告:湖州市南浔庆华装饰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南浔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徐百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州梅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东迁。法定代表人:林水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百庆(曾用名徐柏庆),1945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州市南浔镇英雄村瑶田****号。被告:林水法,男,汉族,1946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东上林村东上林村1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商业银行南浔支行诉被告湖州市南浔庆华装饰板材有限公司、被告湖州梅花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徐百庆、被告林水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市商业银行南浔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