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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与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52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朱×、张××。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罗××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