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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玖晟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小鳄鱼教育用品有限公司、金月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玖晟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小鳄鱼教育用品有限公司,金月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杭州玖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春。被告杭州小鳄鱼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月帏。被告金月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玖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小鳄鱼教育用品有限公司、金月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金月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杭州小鳄鱼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盖章,杭州小鳄鱼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借款合同应由被告金月帏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两名被告,其中被告杭州小鳄鱼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实体责任不属程序审理的范围。被告杭州小鳄鱼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同一诉讼有多个被告的,其中一名被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本院对本案就有管辖权。被告金月帏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金月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金月帏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