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程某某、施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程某某,施某某,武义县××铁路车辆配套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394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程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武义县××铁路车辆配套厂。住所地:浙江省××区。投资人: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施某某、武义县××铁路车辆配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施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