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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秀荣与温岭市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荣,温岭市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81号原告:王秀荣,太平街道虎山路95弄3号。委托代理人:许伟。被告:温岭市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东街道蔡家村。法定代表人:林雪芬。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荣与被告温岭市金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秀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王秀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