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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冯振宝与赵西振、李振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宝,赵西振,李振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公司广场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冯振宝,农民。被告赵西振,司机。被告李振良,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公司广场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振宝诉被告赵西振、李振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公司广场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