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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民终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台民终字第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9)台黄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6月8日在原黄岩市新前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育有二女,长女应乙,现年15周岁,次女应佳霖,现年10周岁。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夫妻时有争吵。2009年1月6日,原告曾诉至该院,要求离婚。同年2月24日,该院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2009年9月24日,原告再次诉至该院。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结婚时间较长,已育有二女,应认定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夫妻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原告对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且夫妻分居时间也未达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据不足。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为两个女儿考虑,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王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准离婚是错误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年××月××日匆匆结婚,当时上诉人只有17岁,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假冒了7岁,才登记结婚。婚后被上诉人不尽家庭义务,将上诉人务农收入拿走,还经常侮辱、殴打、虐待上诉人。上诉人为了女儿忍气吞声,被上诉人却变本加厉。2007年7月开始,被上诉人乱讲上诉人要嫁给他人,经常对上诉人拳打脚踢。2008年古历四月初二,上诉人离家到上海饭店做临时工。2009年1月5日,上诉人提起离婚诉讼,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上诉人又提起离婚诉讼,黄岩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不准离婚。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上诉人提出下列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二、长女应美艳由被上诉人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抚养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次女应佳霖由上诉人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抚养费由上诉人负担;三、依法分割座落在黄岩区××前街道××力村××楼房;四、依法分割座落在黄岩区××前街道群力村承包某。被上诉人应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应某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夫妻产生矛盾,彼此之间信任程度降低,但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经常对其侮辱、殴打、虐待,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主张离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且被上诉人应某亦表示共同维护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这说明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坦诚相对,切实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好的。因本院判决双方不离婚,故对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配等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乐美峰审 判 员  吴鸿滨代理审判员  汤坚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