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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寒琪与钟关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寒琪,钟关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89号原告:沈寒琪,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南畈溇村。委托代理人:孙新育,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锦德,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关苗,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瓶水镇中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寒琪诉被告钟关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寒琪撤回对被告钟关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