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寒琪与钟关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寒琪,钟关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89号原告:沈寒琪,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南畈溇村。委托代理人:孙新育,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锦德,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关苗,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瓶水镇中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寒琪诉被告钟关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寒琪撤回对被告钟关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