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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金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上诉人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秀洲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某又于2010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某撤回上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