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金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上诉人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秀洲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某又于2010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某撤回上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