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蒋根跃、蒋根娣因与被上诉人姚建荣民间借贷纠纷、姚建荣与蒋根跃、蒋根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根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根跃,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山塘村蒋家埭**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根娣,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山塘村蒋家埭**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荣,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阳光城**幢***室。上诉人蒋根跃、蒋根娣因与被上诉人姚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蒋根跃、蒋根娣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提出了缓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条件,并通知其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但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仍未在法定期间交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根跃、蒋根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型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