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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坊埠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潍坊市联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联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坊埠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潍坊市联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林,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本院原告潍坊市联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张林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至本案执结完毕。该财产在查封期间只允许使用、维护,不得买卖、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闽军审 判 员  田 静代理审判员  王锦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