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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10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海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海,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108-1号原告张志海,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李凌,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海琎,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波,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新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昱,陕西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海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海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海撤回对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之起诉。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铁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