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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富铜业有限公司与徐兰琴、方天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富铜业有限公司,徐兰琴,方天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2号原告:慈溪市金富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法定代表人:余建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兰琴(系奉化市锦屏天发五金厂业主),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奉化市。被告:方天健,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富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兰琴、方天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金富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金富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