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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国进与陈才华、王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进,陈才华,王冬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291号原告:冯国进,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乌石村539号,身份号码:332601197607111612。委托代理人:徐明,台州市葭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才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乌石村168号,身份号码:332601196401141619。被告:王冬菊,沚街道乌石村168号,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进与被告陈才华、王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进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进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进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诉讼保全费600元,合计1130元,由原告冯国进负担。审 判 长  王秀云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