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谢菊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谢菊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负责人:沈初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连小勤,太平街道虎山路164号2单元402室,系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菊琴,石塘镇海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谢菊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江 峰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人民陪审员江雪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魏 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