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遂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媛仙与全鸿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媛仙,全鸿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68号原告胡媛仙,农民,昌县北界镇北界村新街72-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晓法,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鸿铭,成年,农民,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媛仙诉被告全鸿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媛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媛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胡媛仙负担。审判员  吴忆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香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