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媛仙与全鸿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媛仙,全鸿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68号原告胡媛仙,农民,昌县北界镇北界村新街72-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晓法,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鸿铭,成年,农民,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媛仙诉被告全鸿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媛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媛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胡媛仙负担。审判员 吴忆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香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