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皇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皇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皇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上诉人深圳市皇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X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明确,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自2008年9月10日吴某入职至2009年4月17日吴某离职,皇X物业公司与吴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皇X物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吴某。皇X物业公司虽然提供了吴某离职时的单方承诺,但因该承诺是由皇X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未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皇X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原审对此认定正确,计算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皇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曹 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