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车强,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XXX,男。被执行人车强。被执行人李强。XXX申请执行车强、李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6349.4元,已执行3000元,剩余23349.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车强、李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车强、李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7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车强、李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X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