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镜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汪涛与王银龙、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涛,王银龙,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镜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汪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银龙,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银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镜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于2009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银龙、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银龙、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银龙在芜湖扬子银行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银龙在芜湖扬子银行所持有的股权、红利及其他股权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后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