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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府与陈甲、陈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府,陈甲,陈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0号原告:上虞市××府。身份代码:00259042-x。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上虞市××府诉被告陈甲、陈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坚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虞市××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陈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虞市××府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甲承包浙江舜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工程期间,雇佣了孙某某等18名民工从事建筑劳某某作,截止2009年12月6日被告共欠孙某某等18名民工工资报酬123240元未支付。2009年12月16日孙某某等18名民工将被告处的债权合计123240元全额转让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现经原告催告,两被告仍未履行。要求判令被告陈甲、陈乙偿还原告人民币123240元,及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甲与被告陈乙在2006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因被告陈甲承包的浙江舜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工程项目拖欠孙某某等18位民工工资共123240元,原告上虞市××府垫付了其中的17位民工工资,合计117340元。2009年12月16日,原告与孙某某等17位民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某某等17位民工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2009年12月17日,原告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于2009年12月18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将该通知书邮寄给被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浙江舜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地水、电分包组民工工资梁湖镇代发清单及当事人陈丙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甲承包的浙江舜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工程项目拖欠孙某某等18位民工工资共123240元,原告上虞市××府垫付了其中的17位民工工资,合计117340元,并与孙某某等17位民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将债权转让通知书以特快专递形式将该通知书邮寄给被告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孙某某等17位民工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甲与被告陈乙虽系夫妻,但该民工工资系被告陈甲承包工程项目时所拖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被告陈甲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乙偿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上虞市××府人民币11734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1382.50元,由被告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5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