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民初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洪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6141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陈某。原告洪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云飞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某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9月15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对旧村改造房屋、汽车等财产并未分割。由于家庭经济权在被告手里,被告隐瞒不报,有多少家庭存款原告并不知情,现汽车、存款均由被告控制,房屋已结顶,正在装修。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是××××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离婚,我给了原告5万元。2009年2月原、被告复婚,2009年9月再次离婚,我又给了原告5万元。房屋是我与儿子的,原告没有份额。汽车是借款买来的,总共不到5万元。如果原告要分割财产,也应承担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0日离婚,2009年2月9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09年9月15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载明: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某旧村改造所分给男方的平方和地基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补偿费7万元,在离婚当日一次性付清。2009年3月,被告取得了旧村村改造资格,2009年9月平整好地基。2009年6月,被告购买了奇瑞汽车一辆,新车价为5万元,车牌号为浙g×××××。2009年6月19日,被告向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6万元用于某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行驶证、房屋照片及被告提供的建房用地审批表、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存折记载的是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的存款情况,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浙g×××××奇瑞汽车一辆,原、被告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现原告提出分割,应予支持,但分割财产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出发。被告因旧村改造所取得的建房地基在原、被告离婚时已进行了处理,而房屋系婚后用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建造,原告要求分割房屋,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被告在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也是原、被告离婚后的存款情况,原告要求分割,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共同财产浙g×××××奇瑞汽车一辆归被告陈某所有。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某人民币2万元。三、驳回原告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