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章显俭与杨守宇、刘国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显俭,杨守宇,刘国荣,姚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70号原告:章显俭,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02140213,现住本县龙港镇文卫路277号。委托代理人:杨志囊,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杨守宇,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09050237,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544号,现住本县龙港镇鼎盛大厦b501室。被告:刘国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11150258,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站前路14号,现住本县龙港镇广电大厦。被告:姚国才,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0712023x,现住本县龙港镇泰安商城1号楼d座5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显俭与被告杨守宇、刘国荣、姚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显俭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显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章显俭负担。审 判 长  陈世奇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