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保兴、左香花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保兴,左香花,徐新建,冯淑霞,开封市同力机械厂,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35号梁上诉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梁要。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徐保兴。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左香花。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徐新建。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冯淑霞。一审第三人开封市同力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道封,该厂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一审第三人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锦东。上诉人梁要、徐保兴、左香花、徐新建、冯淑霞���一审第三人开封市同力机械厂、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要、委托代理人李静,上诉人徐保兴、左香花、徐新建、冯淑霞,一审第三人开封市同力机械厂委托代理人孙道封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 晓 飞代理审判员 厉 学 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瑞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