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黄玉兰、李虎诉孙秀华、黄维辉、黄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兰,李虎,孙秀华,黄维辉,黄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515号原告黄玉兰,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任晓莉,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虎,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任晓莉,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秀华,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黄维辉,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黄勇,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兰、李虎诉被告孙秀华、黄维辉、黄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兰、李虎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兰、李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兰、李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黄玉兰、李虎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