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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仪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仪陇县永光乡兰堰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2927197610076807。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仪陇县永光乡兰堰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07066777。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