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仪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仪陇县永光乡兰堰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2927197610076807。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仪陇县永光乡兰堰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07066777。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