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进县与青岛世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县,青岛世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号原告刘进县,男,汉族,1956年11月15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世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安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安太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县与被告青岛世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宋加海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