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树兴、黄芳萍与麻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兴,黄芳萍,麻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33号原告马树兴,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园10幢101室。原告黄芳萍,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园10幢101室。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卫东,经商,住浙江省缙云县舒洪镇舒洪村中一南路111号,现住金华市金衢路4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兴、黄芳萍诉被告麻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树兴、黄芳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