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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世瑾与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瑾,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民初字第8号原告黄世瑾,农民,江县黄宅镇群联村新小份19号。委托代理人张国正,浦江县天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郑明,农民,江县郑宅镇深二村西店四区4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车行二团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号。原告黄世瑾诉被告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车行二团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郑明驾驶浙ghe835轿车途径高古线1km上宅地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功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浦江第二医院住院125天,共花去医疗费35427.51元。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2%。被告已支付原告25000元。请求判令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35427.51元、误工费46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6250元、营养费2740.86元、伤残赔偿金2221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施救费180元、估价费100元、停车费45元、鉴定费1680元、交通费1300元、财产损失费1705元,合计86758.6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000元,尚应支付61758.67元。二、超过保险理赔范围部分由被告郑明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车行二团队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车行二团队为被告向本院起诉,主体不适格。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世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向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楼柯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