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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尚周与董泮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周,董泮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864号原告李尚周,城街道李家村城南北路1弄8号,身份证号332627196308280239。被告董泮国,城街道泰兴苑18幢97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周与被告董泮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尚周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