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尚周与董泮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周,董泮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864号原告李尚周,城街道李家村城南北路1弄8号,身份证号332627196308280239。被告董泮国,城街道泰兴苑18幢97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周与被告董泮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尚周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