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亨顺机电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与嘉兴群轮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亨顺机电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嘉兴群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23号原告:亨顺机电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百钧。委托代理人:吕清。被告:嘉兴群轮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进发。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2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嘉兴群轮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嘉兴群轮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嘉兴群轮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330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妍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