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培樟与余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培樟,余令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商初字第24号原告余培樟。被告余令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培樟诉被告余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培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培樟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丁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