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商初字第0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明刚与羊金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刚,羊金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035号原告陈明刚,,农民,住磐安县深泽乡屋楼村下宅**号。委托代理人郑慧娇,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羊金弟,汉族,农民,住磐安县盘峰乡大岭头村**号。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明刚与被告羊金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刚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刚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明刚负担。审 判 员 胡利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晓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