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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磐商初字第0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明刚与羊金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刚,羊金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035号原告陈明刚,,农民,住磐安县深泽乡屋楼村下宅**号。委托代理人郑慧娇,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羊金弟,汉族,农民,住磐安县盘峰乡大岭头村**号。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明刚与被告羊金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刚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刚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明刚负担。审 判 员 胡利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晓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