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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与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朱××。被告:李××。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长  陈贤升审 判 员  潘谷明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孜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