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与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朱××。被告:李××。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长 陈贤升审 判 员 潘谷明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孜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