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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4号原告: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九塘南路邻里中心1号楼403C室。法定代表人:张海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滨海一路欧洲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JoseLuiseBretosJavierre,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