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甲、余乙与池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甲,余乙,池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38号原告:余甲。原告:余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池某某。原告余甲、余乙与被告池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6月7日,两原告因龙港镇××路××号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与被告发生纠纷,两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同年11月24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坐落于龙港镇××路××号房屋系原告余甲、余乙与被告池某某三人共有。被告对此不服,上诉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要求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三人共有,但被告就是不予配合,还擅自将房屋进行抵押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龙港镇××路××号房屋为三人共有的产权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有关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甲、余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