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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赵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赵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60号1幢三单元4号。法定代表人陶勇,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文杰,成都市武侯区川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宏伟,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新兴县。被告赵玲,女,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董维忠,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君,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四川省锐意饰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捷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