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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龙口××××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龙口××××船舶代理有限公司,0ce某某,通用技术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1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区××大道中303、305号。负责人:段某某。委托代理人:黄甲。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路××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被告:龙口××××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甲。被告:0ce某某。法定代表人:mr.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乙。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通用技术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三环××室。法定代表人:张乙。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龙口××××船舶代理有限公司、0ce某某(海洋格温多伦有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prideshippingltd.(普锐德船舶有限公司)可能系涉案船舶的光船承租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prideshippingltd.(普锐德船舶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被告,故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加prideshippingltd.(普锐德船舶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审判长李锋审判员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