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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甲与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甲,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程甲。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程乙。原告程甲与被告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甲诉称:2008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几经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故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程乙于2008年3月10日向原告程甲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程乙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3月10日被告程乙向原告程甲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程甲的借条所载明的原告与被告程乙借贷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乙立即返还原告程甲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共计1665元,由被告程乙负担。因该费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俞一农审判员  徐季平审判员  王孝林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