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德喜与余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喜,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325号原告:郑德喜,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华小新村1号。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云女,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喜与被告余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郑德喜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志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清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