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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德喜与余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喜,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325号原告:郑德喜,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华小新村1号。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云女,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喜与被告余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郑德喜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志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清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