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兰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姚杰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杰,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兰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姚杰。委托代理人周晔。被告洪军。原告姚杰为与被告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杰的委托代理人周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杰诉称,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被告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均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29950元(按月息3分,20000元自2008年1月21日计算至2009年8月20日共18个月;20000元自2008年4月16日计算至2009年8月15日共16个月;5000元自2008年10月5日计算至2009年10月4日共计10个月;85000元自2009年5月28日计算至2009年8月27日共3个月),之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洪军未作答辩,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洪军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原告姚杰借款,其中2008年1月21日借款��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3%,归还日期为2008年7月21日;2008年4月16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3%,归还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2008年10月5日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3%,归还日期为2008年11月4日;2009年5月28日借款人民币85000元,约定月利率3%,归还日期为2009年6月2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催讨无果,故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四份、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姚杰与被告洪军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未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双方约定利息较高,依据自然人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应当予以降低。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姚杰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20000元自2008年1月21日起、20000元自2008年4月16日起、5000元自2008年10月5日起、85000元自200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91元,由被告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91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长 项李���审判员 吴 国 辉审判员 程 健 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