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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魏连香与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香,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魏连香,个体。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法定代表人魏日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连香与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5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士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