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魏连香与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香,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魏连香,个体。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法定代表人魏日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连香与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5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士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