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与李秀萍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李秀萍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三水国际商务大厦8楼C区803室。法定代表人:姜秀伦,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尊勇,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萍,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秀萍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1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烟台中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秀萍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12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慧 敏审 判 员 张 岱 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淑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