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弘丰经编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隆富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弘丰经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隆富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48号原告:海宁弘丰经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钱江工业园区八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崔中强,执行董事。被告:北京隆富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东四道口甲389号。法定代表人:杨利良,执行董事。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弘丰经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隆富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230000元及利息损失500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守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