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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浙江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绍兴娜艾斯纺织有限公司,袁柏仁,沈海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初字第303-1号原告:浙江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36号906室。法定代表人:王叶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西湖头。诉讼代表人:赵淑芳,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被告: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西湖头。诉讼代表人:赵淑芳,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被告: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西湖头。诉讼代表人:李旺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被告:绍兴娜艾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赵墅村。法定代表人:沈海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柏仁。被告:沈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绍兴娜艾斯纺织有限公司、袁柏仁、沈海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性质有待刑事诉讼中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陈 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