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牟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进一步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向牟某某支付未��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虽然××××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牟某某拒绝签订,并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但该两名证人均系××××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明显不足。××××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牟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判决××××公司应当向牟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计算结果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公司上诉请求无须支付牟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