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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苏树森、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苏树森,XX,陈典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79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付兴,主任。被告苏树森,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XX,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陈典召,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苏树森、XX、陈典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苏树森已经偿付了欠款、利息和诉讼费为由,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保全费239元,共计4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小令审判员  柳孔圣陪审员  初江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